| 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
宝鸡汇鑫泰华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HQJ296
地址:八鱼镇清庵堡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毛鹏飞
2021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C0045150291C、C0045150287C)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主要经营金属复合材料及稀有金属加工,于2021年6月开始建设,已建设2台地坑式退火炉、1台校平机、5台锯床、1台油压机等设备,部分设备已投入使用,你公司金属复合材料生产线及稀有金属生产线项目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报批手续。
相关证据记录:
1、《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共2页(2021年8月18日由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制作);
2、现场证据照片4张(2021年8月18日由执法人员闵
辉拍摄);
3、现场勘察图1张(2021年8月18日由执法人员闵辉
绘图);
4、《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1
年8月20日由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制作);
5、营业执照(2021年8月18日由宝鸡汇鑫泰华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6、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8月2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4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规定,违法行为(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情形分类中(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情节和后果中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
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总投资额的2%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号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