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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地通汽车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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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高新开发区吉安路西段8号 法定代表人:陈英楚
2020年12月30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金雯、闵辉
(执法证号:C0045150291C、C0045150289C)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废水监控化学需氧量(COD)超标0.92倍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取的在线数值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6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经承办部门研究决定不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