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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扶风环罚〔2023〕2号
陕西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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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扶风县新区电子电器外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红莲
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邰怡(执法证号:27020015251)、张宁利(执法证号:27020015219)、吴全义(执法证号:27020015215)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UV光氧处理设施未通电,导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2、VOC治理设施设施更换的过滤棉,未规范贮存,随意堆放在污染防治设施箱体顶部(现场称重为0.55千克,数量小于0.01吨,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当事人立即进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取证照片4张、2023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3页,现场取证照片4张(由邰怡拍摄),营业执照(陕西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上述行为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第二款: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整改情况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扶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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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