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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C扶风环查(扣)字〔2023〕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4664146272D
地址:扶风县城新区电子电器外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红莲
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邰怡(执法证号:27020015251)、张宁利(执法证号:27020015219)、吴全义(执法证号:27020015215)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UV光氧处理设施未通电,导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3页、现场取证照片4张、2023年2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3页,现场取证照片4张(由邰怡拍摄),营业执照(陕西忆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主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第(四)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1个生产设备用电箱和1台生产设备窑炉)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时间从2023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地,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如你单位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项权利。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扶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扶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邰怡、吴全义、张宁利 电 话:0917-5227775
地 址:扶风县新区西大街 邮政编码:72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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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