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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鸿锦星金属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T
地 址:八鱼镇清庵堡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马让代
2021年1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金雯、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9C、C0045150291C)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打磨作业时配套建设的水浴除尘设施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05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1月08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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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