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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东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87
地址:高新开发区钓渭镇朱家滩村原纸厂
法定代表人:李宁
2020年11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金雯(执法证号:C0045150291C、C0045150289C)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修磨工序正在作业,未开启移动布袋除尘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金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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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