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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东驰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87
地 址:高新开发区钓渭镇朱家滩村原纸厂
法定代表人:李宁
2020年11月1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闵辉、金雯(执法证号:C0045150291C、C0045150289C)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修磨工序正在作业,未开启移动布袋除尘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0]5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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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