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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隆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1年1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打磨车间未密闭,部分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1]5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中心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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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