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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阔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D
地 址:高新区高新五路
法定代表人:王瑞峰
2021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金雯、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9C、C0045150291C)发现陕西阔达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为宝鸡向源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环保验收技术服务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编制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拍照照片1张;2021年2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1年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1年2月22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61号),明确告知你们公司有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辩意见说明,经我局承办部门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环境监理、技术评估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降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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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