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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鑫嘉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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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千河镇冯家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小军
我局于2021年2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废油漆桶和废稀释桶露天随意堆放于车间外西南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4份共14页、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6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的权力。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21年4月1日你公司向我局申请听证。2021年4月21日网赌平台组织听证,根据听证意见书,我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高新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网赌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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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