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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绿源之境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4W
地 址:高新区高新10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琴
2021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将原厂址设备搬迁至新地点建设后,新建设地点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2、新建设地点的沙石料堆未覆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照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9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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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