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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凯通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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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八鱼镇育才路(高新十四路)凤凰头村机
法定代表人:李国瑞
2021年6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酸洗工序已配套了酸雾吸收塔,碱洗工序已配套了碱雾吸收塔。酸洗及碱洗工序正常生产,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你公司碱雾吸收塔酸液箱及酸雾吸收塔碱液箱内液体进行取样,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秦景蓝监【综合】字(2021)第520号):酸雾吸收塔碱液箱内液体PH为0.4,酸雾吸收塔酸液箱内液体PH为10.1。你公司酸雾吸收塔及碱雾吸收塔设施不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拍照照片;2021年6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监测报告及环评文件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25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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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