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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大成广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7A
地 址:网赌平台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千河火车站中铁二十局四公司千河储运站
法定代表人:李文建
2021年11月1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7C、C0045150291C)对宝鸡大成广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大量颗粒状原煤料堆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1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1年11月1日现场拍摄照片5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18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7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规定,违法行为(二)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情节和后果中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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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