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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浩威诚机械加工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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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新开发区马营镇温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贺龙梅
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0]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在2021年4月27日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请,经承办部门研究决定,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处罚额度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610628908156313310001000186
收款银行:建行宝鸡高新开发区支行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