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高新区 |
网赌平台高新区千河镇堃鑫磊木材加工厂(刘立辉证件号130521********05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1********76
地 址:网赌平台高新区千河镇张家崖三组
经营者:刘立辉
2021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郭文鹏、闵辉(执法证号:C0045150287C、C0045150291C)对你经营的网赌平台高新区千河镇堃鑫磊木材加工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经营的网赌平台高新区千河镇堃鑫磊木材加工厂于2021年7月建设完成并同时投产,现场建设有一台砂光机、一台四边锯、一台粉碎机、一台翻板机、一台生物质锅炉、三台热压机、四个台锯,未办理环评及相关报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2021年9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和现场拍照照片4张;2021年9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5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72号),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规定,违法行为(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情形分类中(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情节和后果中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处总投资额的2%罚款,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