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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秦钢龙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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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高新区磻溪镇凤鸣村
法定代表人:王祁怀
2021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C0045150291C、C0045150287C)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气割作业时未使用配套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1年11月21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11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2021年11月21日现场照片4张和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 27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环罚告[2021]186号),明确告知你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