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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国利
2021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C0045150291C 、C0045150287C )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焊接工位焊接作业时未配套使用焊烟净化器。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有2021年12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停止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 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2] 4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停止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气割工序作业时未使用焊烟净化器罚款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