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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枫尚居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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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网赌平台高新开发区千河镇冯家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晓卫
2021年12月17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闵辉、郭文鹏(执法证号:C0045150291C、C0045150287C)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喷漆作业未按环评要求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导致废气排放于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1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两页、2021年12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四页、2021年12月17日现场拍摄照片四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高新环罚告[2021]19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规定,违法行为(三)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情节和后果中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幅度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人民政府或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金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