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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振营包装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JDEL8L 地址:凤翔县范家寨镇湫池庙村
法定代表人: 刘振营
我局于2021年3月19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0年10月,筹建的网套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时间:2021年3月19日,现场负责人:刘振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时间:2021年3月19日,被询问人:刘振营)凤翔振营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4张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翔环罚告〔202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超过规定期限,你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的处罚幅度(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2020年10月筹建的网套项目,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行政处罚(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凤翔县支行营业部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翔县人民政府或者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翔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凤翔分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