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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翔环罚〔2022〕15号
凤翔瑞格眼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MA6XACD83X 法定代表人:郭文敏
地址:凤翔区城关镇东湖路北段
我局于2022年9月14日,对你(单位)依法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医疗诊疗运营正常,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时间(2022年9月14日.现场负责人:赵芳英)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时间(2022年9月14日.被询问人:赵芳英)现场取证照片2张、缴纳水费发票、凤翔瑞格眼科医院污水处理记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的(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2022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翔环罚告 [2022]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该单位未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事实;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水日排放量;不足 10 吨;处罚幅度;10-15万元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于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处罚款。
你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翔区人民政府,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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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