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凤翔区 |
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F
法定代表人:冯巍
地址:凤翔区南指挥镇东指挥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3日对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22标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施工工地有南北长约18米、东西宽约5米,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的沙土、石灰露天堆存,部分采取密闭围挡和覆盖贮存,但密闭不严,未完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2年11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2年11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两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100m2以下的处罚幅度:(1-3万元)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8日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C凤翔环罚先告〔2022〕20号),你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未提出陈述申辩。
针对你公司施工工地有南北长约18米、东西宽约5米,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的沙土、石灰露天堆存,部分采取密闭围挡和覆盖贮存,但密闭不严,未完全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圆(小写:2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网赌平台凤翔分局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凤翔分局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