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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孙建宏(执法证号:C0045150712C、C0045150713C)于5月14日对你企业进行检查,发现你企业存在生产厂房北侧部分原料未覆盖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0年5月17日询问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告字(2021)18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不属于从轻或从重情形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或者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眉县分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