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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
陕C眉县环罚〔202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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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431********0337
地址: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眉县首善镇红东村
法定代表人:张高直
2021年5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汶秋杰、孙建宏(执法证号:C0045150712C、C0045150713C)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生产车间南侧砂石原料、污泥露天堆放,未覆盖;2. 2021年5月30日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陕西聚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噪声进行监测,监测报告(陕聚环监[声]字(2021)第120号)显示监测结果不符合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2021年5月30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3页,2021年5月30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第三方监测机构(陕西聚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陕聚环监[声]字(2021)第120号)一份共3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眉环罚告字(2021)2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请听证也未进行申辩陈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违法行为(违法运输、输送、贮存、堆放、弃置、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类,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幅度。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行政罚款贰万元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1012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或者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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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