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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县环罚决字〔2020〕1号
凤县嘉陵绿谷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330596684852H
地址:凤县凤州镇桑园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举孝
我局于 2020 年4月 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生态养殖湖项目建设清理堆存的砂石料未进行覆盖。
以上事实有:
1.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2020年4月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两页;
2.1.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2020年4月1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两页。
3.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8日拍摄的现场勘查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1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并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第二项(未采取措施存放物料的)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初犯的。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户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3551010120013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或者网赌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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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