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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C凤县罚决字〔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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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凤县凤州镇国安寺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曹延强
我局于 2020 年4月 6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合同段沥青拌合站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2020年4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两页;
2.1.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2020年4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两页。
3.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凤县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6日拍摄的现场勘查照片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对你单位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C凤县环责改字〔2020〕3号】,于2020年4月26日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0〕3 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并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属于第一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违法行为;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情形;属于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的,或者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情节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户名: 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 26355101012001340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或者网赌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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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