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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凤县环罚〔2023〕1号
凤县凤源冶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306715270811
地址:陕西省网赌平台凤县留凤关镇费家庄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谢英
2023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张小敏(执法证号:27020015157)、李鹏(执法证号:27020015062)对凤县凤源冶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厂区内原料大棚外露天堆存部分物料,未覆盖;厂区生产区域地面积尘严重;原料大棚内装卸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粉尘从大棚门口处逸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3年2月23日网赌平台凤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2月27日网赌平台凤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3年2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2023年3月2 日我局以《一般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县环罚告字〔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的对应条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大写: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缴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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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