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专题 > 宝鸡环境污染监管信息公开 > 太白县 |
XXXX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W20FR4D
地址:太白县咀头镇 法定代表人:惠*丹
我局于2021年12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位于太白县咀头镇方才关村的洞渣、弃渣加工再利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1.2021年1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2021年1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3.现场影像资料;4.企业生产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陕C太白环罚告〔202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类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第一项第2条中情形(1)B.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0-3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115万元罚款”的处罚幅度,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200000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太白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太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太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小明 电话:0917-4956044
地 址:太白县新建路04号 邮政编码:721600
网赌平台太白分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