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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存根)
陕C陇县环罚〔2023〕6号
宋洋林:
身份证号码:61032719********19
地址:陇县城关镇店子村一组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对你(个人)经营的位于城关镇店子村一组堆场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场区露天堆放的砂石料及柏油废渣(约宽10m×长11m),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3年6月5日,现场负责人:宋洋林),询问笔录1份3页(时间:2023年6月6日,现场负责人:宋洋林),现场照片2张(时间:2023年6月5日,拍摄人:李喜存,证明内容:厂区露天堆放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为凭。
你(个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陕C陇县环罚告〔2023〕5号),告知你(个人)陈述和申辩权利。你个人于2023年6月18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上报《关于减免及延迟缴纳行政处罚的申请》,提出减免并延迟缴纳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或“缴款识别码”到代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长安银行、陕西信合)营业网点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