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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网赌平台排行榜生态环境局陇县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陇县环责改〔2023〕25号
陇县科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5M
地址:陇县城关镇东大街43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科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承建的东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法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施工工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夜间施工。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2页(时间:2023年7月26日,现场负责人:李亚岐)、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3年7月26日,拍摄人:闫小辉,证明内容:陇县科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的东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工地未提供夜间施工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时间:2023年7月28日,现场负责人:李亚岐),陇县科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7月28日,提供单位:陇县科兴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林一鸣 电 话: 2660280
地 址: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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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