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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C陇县环责改〔2023〕28号
陕西锋锐天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4********X1 法定代表人:刘锋
地址:陕西省陇县514省道陇县固关至陕甘界段公路建设工程项目部
我局于2023年8月31 日,对你公司承建的陇县514省道陇县固关至陕甘界段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建设情况依法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双岔河K13+850米处施工机械作业面过大,河道堆放长23米宽3.5米高2米的工程碎石。2、双岔河K13+900米处公路施工挖方作业装卸物料时未及时采取喷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8月31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3页(时间:2023年8月31日,现场负责人:叶存财),2023年9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时间:2023年9月1日,现场负责人:叶存财),现场照片1张(拍摄时间:2023年8月31日,拍摄人:王乐,证明内容:1、双岔河K13+850米处施工机械作业面过大,河道堆放长23米宽3.5米高2米的工程碎石。2、双岔河K13+900米处公路施工挖方作业装卸物料时未及时采取喷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陕西锋锐天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9月1日,提供单位:陕西锋锐天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双岔河K13+850米处施工机械作业面过大,河道堆放长23米宽3.5米高2米的工程碎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
你(公司)“双岔河K13+900米处公路施工挖方作业装卸物料时未及时采取喷淋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对你(公司)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陇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闫小辉 电 话: 2660280
地 址: 陇县城关镇崇文路6号 邮政编码: 7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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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