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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金道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HFR54X
地址:凤翔县城关镇石家营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韩春兵
2021年3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朱军涛、杨会平(执法证号:61***5、61***0)对西安金道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凤翔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总投资300万元的玻璃钢结构化粪池建设项目,在未依法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擅自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2021年3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3页及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及《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违法行为:(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的;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形分类:(1)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情节和后果: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罚幅度: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C凤翔环罚先(听)告 [2021]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收到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针对你公司未依法编制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擅自动工建设并投入生产行为处以罚款(大写)玖万元人民币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2635510****001340
收款银行:农行金台支行营业部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网赌平台凤翔区人民政府或者网赌平台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网赌平台凤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网赌平台凤翔分局
2021年5月28日